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家屬死亡給付簡介



 

 家屬死亡給付簡介
一、 給付項目及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 
標準發給: 
(一)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二) 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個月。 
(三) 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個月。 
二、 請領手續 
(一)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 
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亡者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二)
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與 
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三)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四)
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 
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五) 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與我國認可之相關機
構驗證。(註:海基會) 
三、 請領期限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 附註 
(一) 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之死亡給付。 
(二)
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三)
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四) 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 5 個月及遺 
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2 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 
重複請領。」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份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五)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喪
葬津貼,以 1 人請領為限。 
(六)
符合請領喪葬津貼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 
請領,由勞保局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 
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七)
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親人往生之後.......

轉載自   http://lzmin.pixnet.net/blog 還好..網路無遠弗屆~否則,這麼多繁雜的手續,還真是不知如何是好....... 
一、親人往生之後,要辦理的文件:
1.死亡證明,請所在地的衛生所派醫師或主任檢驗死亡時間並開立,來個10份差不多還不夠用。
2.除戶證明,到各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最好一併攜帶要登記為戶長的繼承人雙證件及印章,也先申請個10份。 註:除戶戶籍謄本和全戶戶籍謄本不同哦,除戶謄本上會有註明死亡日期,但是全戶戶籍謄本上不會寫。
3.戶籍謄本,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一併來個10份吧...(這個東西用很兇)
4.汽機車過戶,因為在辦理除戶之後身分證會做繳回,所以建議先立即將親人名下的汽機車做過戶或報廢的動作。 註:因為等到晚一點再辦就很囉嗦了,還要填啥米繼承放棄書...... 
二、辦理限定繼承的相關文件:
1.過世的三個月內必須到法院辦理聲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2.到國稅局的全功能櫃台申請遺產清冊大概3份,然後到遺產稅申報部門先拿遺產稅核定申請書。
3.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限定繼承聲請人的印鑑證明3份。
4.拿著遺產清單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房子的地籍謄本各一份(如果有房子、土地,而又有在外縣市的都可以在同一地政事務所辦理,很方便)
5.備齊遺產清冊、地籍謄本、除戶證明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人直系親屬)、聲請人雙證件及印鑑證明到所在地方法院。
6.寫一堆很難寫的表格,包括負債狀況表,然後送狀繳交手續費NT.1000元,等公文寄達約要一個月左右。(到此即算完成聲請,然後就去忙自己的事了)
1:遺產稅核定書可以依照遺產清冊內的資料先填寫及填寫繼承系統表。
2:到法院辦理限定、拋棄繼承都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辦理。 等一個月收到公文
三、收到聲請限定繼承公文之後的後續動作:
1.將法院的公文做登報作業,可以先去電法院詢問要刊登在那些報紙及版面,一般是全國版的日報皆可,晚報不可!!
註:登報可參考這裡 ,一般都會刊登完隔天附2-3份給自己,可以視情況多拿,但是一份要呈法院,切記!!
2.將已登報的報紙版面用紅筆框起來帶到法院,填寫啥米提供證物/件的表格繳給收費處(這次沒手續費),印章要帶!
註:限定繼承的生效時間是從登報開始隔天算起6個月,這段時間便是法院接受其他債權人做聲明債權的動作,所以這段時間不能對不動產作處理哦。
3.將法院寄來的公文影印之後的影本和遺產稅核定書、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財產清冊一併帶到國稅局辦理核定。
4.核定遺產稅之後再將很大的一張遺產稅核定書帶去當地稅捐處做查欠稅並"蓋章"的動作. 註:如果有在其他縣市的話....要當地的稅捐處蓋章喔! 
 

修法後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相關問題宣導文宣

(文/高雄地院陳業鑫法官)

各位親朋好友:

從一個繼承債務的審判個案中,聽見繼承人質疑「不懂法律就該死」的聲音開始,三年以來,在上帝 大能的引領下,個人歷經聲請釋憲被駁回、報端撰文呼籲、參與立法院之公聽會及家扶基金會之介入,民法繼承編關於債務繼承之修正條文,已於上週 (2007/12/14)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得到初步的成果。
雖然與我個人呼籲之「(不分成年未成年)全面限定繼承,並不限期適用於修正前之繼承案例」(我不想再 用「溯及既往」,因為其實是「不真正溯及」,但容易被抹黑,就盡量避免使用)戰略目標相比,此次修法仍只是「 只救孤兒,不救寡母」半套式修法,但是,至少就未婚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部分,保護傘已經撐起來了,往後未婚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下稱未成年繼承人), 無須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進行複雜的遺產清算程序, 就得主張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對繼承債務負有限之清償責任,也就是繼承債務不會危害到自己的固有財產。
如果債權人仍對未成年繼承人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方式,請求履行繼承債務,請記得在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參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
又由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以目前已繼承債務,且繼承開始時為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雖得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繼承債務負有限之清償責任,但由於立法委員在適用之要件上加上「由其履行債務顯失公平」, 所以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之案件,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不能逕以法律已修正為由,依職權認定並撤銷執行程序,所以前述已繼承債務之人,僅能依強制執行法 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參見附件所附聲明異議狀),或依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又由於執行法院僅能就程序事項認定,實體事項不會介入,所以 個人認為聲明異議被駁回機率可能極大,而要進行異議之訴;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又是需要一項高度專業技術的訴訟類型,連律師都不見得能妥善進行,遑論一般 民眾?但法律已如此規定,只能面對並設法解決,建議資力不足者能尋求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協助,並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免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之繳納,同時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如上述繼承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獲得確定之勝訴判決,民事執行處就會撤銷對繼承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本來我要附上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之書狀,但因繼承樣態不同,會有不同格式,難以統一,請各位要求助於專業法律人士或法扶基金會。)
至於一般繼承人,即成年人與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未受禁治產宣告者,以下簡稱成年繼承人),並不在此次修法改採「繼承債務當然限定責任」保護之列,是遇有親人過世,仍請務必務必視情況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避免死亡帶來的法律風險
遇到親人過世時,首先,要先確定哪些家人是過世者的繼承人,法定之遺產繼承人順序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註一)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註二)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註一)配偶是當然的法定繼承人,沒有順序之分,但必須在被繼承人過世時,仍有婚姻關係者才有繼承權。
(註二)直系血親卑親屬指的是子女、孫子女,不分兒子女兒、內外孫,不管女兒有沒有出嫁,不管成年未成年,不管結婚未婚,不管有沒有禁治產,不管有沒有滿一歲,不分親生或收養,不管過世者有沒有離婚,有沒有子女的監護權,有沒有聯絡、往來,通通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依照上述繼承順序決定繼承人後,如果您是繼承人,請判斷已過世的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如果您沒有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會直接適用法律預設的「概括繼承」原則,也就是身為繼承人的您不做任何動作,法律直接賦予的效果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之標的-包括的繼承)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項(債務之連帶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也 就是說成年繼承人若沒有向法院聲請下述的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話,法律就直接適用「概括繼承」原則,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與債務,如果繼承的遺產價值一千萬 元,但是債務金額卻超過遺產價值,達到二千萬元,此時繼承人若不採取任何行動,其整體財產就會受有一千萬元的損失,不僅繼承到的一千萬元遺產要吐出來還 債,還必須再從自己原有的財產再拿出一千萬元來還債,如果不還,債權人會在向法院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抵押權裁定等)後,上門要 債,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查封房屋、土地,扣押帳戶存款、薪水。

新法對成年繼承人唯一之保障,就是如果繼承到的債務是保證債務,而且是在繼承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就可以對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在未辦理限定繼承之情形下,主張已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以,如果成年繼承人已確定被繼承人沒有任何遺產,或是有遺產,但已確定之債務金額已超過遺產價值,請務必辦理「拋棄繼承」: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註)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註:目前施行之法律為2個月,請注意修法於總統公布後第3日始生效力
如果繼承人要避免上述結果,在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時,必須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三個月內」(注意以上註解說明),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一般是指次順位的繼承人(如妻兒子女都拋棄,就要通知第二順位健在的死者父母,如父母已死亡或亦拋棄繼承,通知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以此類推)。 三個月的時間很短,在遺族慌亂面對家人的死亡時,很快就會過去,所以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的情況下,全體繼承人一定要把握時間,盡快向死者死亡時住所地的管轄法院辦 理,否則時間一過去,繼承人非但得不到遺產的好處,還要背負「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如果金額太大,更可能危及全體繼承人的經濟生活。「拋棄繼承」手續很簡 便,不需請他人代勞,各地方法院都有例稿可供參考,也可依附件所示之拋棄繼承聲請狀,依照各欄位指示填寫,並請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與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附件所示之繼承系統表以及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書面,後者可以寫一個如附件所附之拋棄繼承聲明書,請對方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表示已收到通 知,如能附上印鑑證明更好,或者用存證信函通知,將存證信函影本及雙掛號回執一起附在聲請狀上,提交給法院收狀處,如果拋棄繼承人依法完成所有法定程序, 法院就會給繼承人一個「 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有了這個函文,繼承人就不用繼承死者的債務,也不用怕自己的固有財產被強制執行了。

第三種是聲請「限定繼承」,也就是個人強烈建議每位成年繼承人辦理的繼承方式: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註)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註:目前施行之法律規定是自「繼承開始」起算3個月,修正後改採「知悉繼承開始」起算3個月,請注意修正 後新法於總統公布後第3日始生效力
在 一個人死亡的時候,一般可以確定留下多少遺產,就算遺族不太清楚,走一趟國稅局,申請一份遺產歸戶明細就知道了,不動產、汽車、存款、有價證券,無所遁 形。比較難確定的是負債的部分,尤其一般民間借貸,如果死者沒有清楚交代,家人不一定知道,更有可能是死者生前幫人擔任保證人,或是在某張票據上背書等等 「或有債務」,可能連死者本身都忘記了,所以一般的常態是遺產價值可以確定,但是債務金額無法確定。那麼這時候繼承人要怎麼辦呢?如以前述拋棄繼承程序處 理,似乎太可惜,因為遺產價值可能大於債務金額,仍有繼承的實益。但是如果不做任何事,直接概括繼承,很可能後來發現債務金額遠大於遺產價值,那麼繼承人 還是要承受很大的風險。幸好法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避險方法,叫作「限定繼承」。
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完成限定繼承程序的繼承 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前面例子說明,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價值為一千萬元,債務金額不確定,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的手續後,縱 使嗣後發現債務金額是二千萬元,繼承人頂多就是把遺產吐出來還債即可,不會影響到繼承人原有的財產。「限定繼承」必須在「 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 (注意前開條文內註解說明),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一樣要把握時間,以附件所示之限定聲請狀,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及遺產清 冊(可以國稅局提供之遺產歸戶明細資料,加上自己所知過世者之債權債務及其他明細資料上所無之財產如有價值之動產、金錢等充之),向法院聲請,然後法院會 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給法院,即可完成「限定繼承」的手續,將可能的「天上掉下來的 債務」阻絕在門外,而且只要繼承人中任何一人完成「限定繼承」,全體繼承人都同享「限定繼承」的利益
如 果您無法百分之百確認過世者的財務狀況,沒有把握他有沒有在外舉債,有沒有擔任保證人而已經代負清償責任,甚至有沒有跟會,或在票據上背書等行為,但他仍 有遺產可供繼承,強烈建議辦理「限定繼承」,避免無法預知的法律風險;如果已經確定過世者的債務超過遺產,或是根本無遺產可供繼承,請直接辦理拋棄繼承, 以絕後患。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
二、辦理限定繼承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
       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三、方式:(一)具狀向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呈報,陳報書狀應記載陳報人
    、被繼承人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開具遺產清冊(即編製財產目錄),包括積極財產、
    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四、效果: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
    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陳報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即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
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並請陳報人將公示催告登報。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已修正,有關親人死亡遺產之繼承限定及拋棄,於知悉3個月內呈報法院,就不必終身背債
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
第一條之一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 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有無期限?應備哪些文件?應繳多少費用?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 。所以必須到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
2、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前開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
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3、應備文件:
■ 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請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編號32民事聲請狀(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
■ 遺產清冊(就是前述『遺產歸戶明細』)。
■ 被繼承人(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
■ 聲請人(繼承人)戶籍謄本。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聲請人(繼承人)填妥限定繼承聲請書並檢附附件(遺產清冊、前述戶籍謄本),將之提交給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收狀處,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收件、受理後,會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即往生者)之債權人報明債權
,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法院,即可完成『限定繼承
』手續。前述手續及書狀內容,如有疑義,地方法院尚有提供免費諮詢櫃檯及範本。
完成『限定繼承』的手續,記得再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無論有無遺產稅,都去申報,才會完成整個程序,不會有任何後遺症。這樣就不會有天外飛來一筆債務的風險了。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有何不同


所謂「限定繼承」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此即為限定繼承之法律依據,例如甲死亡後留下一百萬 元財產,但其生前卻負債一百五十萬元尚未償還,倘其子女,已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則甲之債權人就不足之五十萬元部分即不得向乙請求給付,反之,如甲未辦理 限定繼承,則依法其生前之債權債務皆應由乙繼承,從而甲之債權人對此不足之五十萬元即可對乙請求,並執行乙個人名下之財產,而不限於甲之遺產,此即為限定 繼承與一般繼承不同之處。
限定繼承的好處,除了可避免被繼承人(死者)之債務延伸至繼承人身上外,倘遺產於清償債務後仍有餘額,繼承人仍可繼承,例如前例甲之遺產一百萬元,

但其負債只有八十萬元,尚餘廿萬元,乙如聲請限定繼承,即可再繼承此廿萬元遺產。
所謂「拋棄繼承」係指對於被繼承人所遺權利義務,全部不予繼承之謂。如繼承人已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或有其他原因不願繼承時,得為繼承權之拋棄。
辦理繼承權之拋棄,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而一般作法,均由繼承人自行以書狀方式,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無則提出死亡證明書),及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連同已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一般以存證信函與雙掛號回執),一同向法院陳報。
繼承人一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自始不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人無關。
( 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

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第 1176-1 條 ( 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第 1154 條 ( 限定繼承之意義 )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 限定繼承之適用規定 )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第 1163 條 ( 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
繼承人中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一 隱匿遺產。
二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以上所說的是民法

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顧腎該怎麼吃?



文/常春月刊

大家都知道腎臟是身體新陳代謝、排除廢物、排毒和維持體內液體平衡的重要器官,而如果想要保顧腎的健康,就應該讓專家教你該怎麼吃,掌握飲食大原則、調整改變飲食習慣,吃對了,就能顧胃又養腎。

長庚醫院毒物科主任暨長庚內科腎臟科教授林杰樑曾經罹患腎炎,也讓他此後立定方向朝腎臟專科前進,後來當了腎臟科醫師,加上平常對相關訊息的注意,讓自己的生活也愈來愈健康。一般來說,想做到保健預防腎臟病的發生,就要避免讓腎臟有太多負擔,甚至是傷害,飲食方面就應盡量遵守一些原則。

首先必須減少油炸類的食物,國民健康局有一份調查發現,三高族群罹患慢性腎臟疾病的危險性比一般人高,統計國內20歲以上人口,每10個人就有1位有慢性腎臟疾病,而患有高血脂、糖尿病和高血壓者,罹患腎臟病的風險是「非三高」族的1.5~2.3倍。大家都知道腎臟保健要減少鹽分攝取,殊不知油炸類的食物,也是腎臟不喜歡的食物,堅守飲食清淡原則的林杰樑驕傲地說,他讓孩子從小也跟著不吃炸雞、漢堡、薯條,所以,這些不健康的食物對他的孩子一點吸引力也沒有,無形中也養成健康飲食的生活習慣。

護腎飲食三原則

1 少吃油炸、燒烤以乾熱方式烹調的食物:
尤其是動物性食物,通常油脂及蛋白質含量較高,容易產生「先進糖化終產物」(AGEs),恐怖的是這些動物性蛋白質食物,透過炭烤、火烤、乾煎及油炸等乾熱方式料理後,會促進AGEs的產生達10~100倍之多;而AGEs被吸收到身體內組織器官之後,容易引起氧化作用及發炎反應,導致大小血管病變,有些人就會發現動脈硬化、糖尿病、老化及慢性腎臟病,通通找上門了。

2 蛋白質的攝取要適量:
一位成人每天正常的攝取量是4~6份,簡單的說,就是1顆蛋、1杯牛奶、1杯豆漿、1兩肉、或是3片小豆干,都是1份蛋白質。現代人愛吃大魚大肉,往往中午1個雞腿便當下肚,就將一整天所需蛋白質的攝取量吃完了。其實攝取太多蛋白質,並不會一時間就讓身體不舒服,只不過過多的蛋白質,身體吸收不完,會代謝成含氮廢物,過多就容易增加腎臟負擔,所以,愛吃肉的人通常腎臟都會較大,也容易因為飲食習慣造成腎功能加速老化。

3 鹽分攝取不要過高:
因為血壓會上升,對腎臟、心臟、血管都不好,衛生署建議每人每天食鹽攝取量是8公克,但調查顯示,國人每日平均食鹽攝取量大約達到15公克,遠遠超過建議量。林杰樑提醒,很多人運動會喝運動飲料,但是沒運動也喝運動飲料,這樣是不對的,因為運動飲料含有額外的電解質與鹽分,這類飲料喝太多,無形中就會吃入不必要的鹽分。少吃醃漬類食物,這些食物鹽分高且可能有黴菌污染,對肝腎都不好;香腸、火腿、臘肉、培根、熱狗都是高鹽分食物,也是愈少食用愈好。

不同階段的飲食原則

在一般飲食上,要注意不要造成腎臟負擔,若已經罹患腎臟代謝方面疾病的患者,更應該從飲食調整下手保健。林杰樑強調,不同程度的腎臟疾病,飲食上所需要注意的事項也不盡相同,在之前的篇章中有提及慢性腎臟病的分期可分為5期,該如何從生活飲食裡好好呵護,多給腎臟一些關愛呢?

●腎功能稍差者
在臨床上看過太多病患,受到腎臟病魔的摧殘,其實腎臟病的患者因為體力負荷較差,加上常常這也不敢吃、那也不敢碰,將自己生活搞得很沒品質。他強調,慢性腎臟病患者若腎功能評估腎絲球過濾率還在90ml/min以上,由於不適症狀不明顯,且腎臟的儲備適應能力還很夠,通常還沒有進展到接受藥物治療,一般來說,飲食與生活作息的注意事項和一般常見的各種健康概念類似,在醫囑建議上,通常不會太過嚴格限制。

●第1、2期患者
在第1(腎絲球過濾率≧90ml/min)、2期(腎絲球過濾率≧60且
●第3、4期患者
至於第3期(腎絲球過濾率≧30且
這階段的患者要開始控制每天蛋白質的攝取量,基本上每天每公斤的理想蛋白質攝取量是0.6公克,米飯的量也要控制,一天的量不要超過3碗,很多人會以「透明」的食材來代替米飯攝取,像是冬粉等;林杰樑強調:「這些選擇都很好」,但考量東方人可能比較喜歡有澱粉類的飽足感,因此,提出低筋麵粉及米食加工品如米粉或是粄條,也是很多人建議的替代性主食。但是針對不少人認知的五穀類有利身體健康概念,這對腎臟病患者就不適用了;另外,不要忽略五穀米通常含有豐富的鉀和磷,因腎臟病患無法代謝,所以想吃得健康,也必須視身體狀況而定喔!

而且這階段的患者不只是配合醫囑飲食,更應該要配合醫師進行24小時尿液檢驗,驗出血清肌酸酐,算出腎小球過濾率或肌酸酐清除率,從中得知每天蛋白質的攝取量和鹽分總量,代表人體的營養狀態及疾病發炎反應程度的血中白蛋白。腎臟病患者的白蛋白常會通過腎絲球經由尿液流失,因此,血清白蛋白濃度會降低,這時候醫師會根據檢驗出來的數值,調整患者的飲食建議。

針對這階段的患者,會開始建議鈣質的補充,同時關注鉀離子的含量,鉀主要存在於細胞內,身體的排鉀工作由腎臟負擔,當腎功能退化時,假若體內血鉀過高,容易誘發心律不整、心跳停止或猝死等危險。因此,這個階段的腎臟病患者不但要謹守少鹽、低蛋白飲食,更要注意鉀離子的含量,限制高含鉀蔬果的攝取,適量食用低鉀的水果,如鳳梨、西瓜、蓮霧、芒果等等。

●第5期患者
到了第5期(腎絲球過濾率
高磷的食物像是肉乾、咖啡、堅果類飲食,也必須嚴格拒絕於生活之外,連水分都要嚴格控管;像最近天氣漸漸變冷,很多人喜歡吃火鍋,這對腎臟病患者簡直就是災難。臨床上,林杰樑都會直接告知病患,飯桌上的菜湯連一口都不能喝,為避免攝取過多的鈉和鉀,有水腫的人,以上的限制標準將會更緊縮、更嚴格。雖然不容易做到,但還是希望有腎臟疾病的人能多加了解,以免誤食之後傷身。

這個階段同時也要加強鈣的補充,這個階段補鈣的目的和之前不同,在腎功能損害第3階段的時候,患者只是單純補充體內鈣質。但是當腎功能下降時,到了第5期,磷的排出會有困難,因此產生高血磷症,會刺激副甲狀腺素增加製造分泌,因此,鈣片要跟飯一起食用,結合食物中的磷,預防高血磷症,及副甲狀腺素增加。副甲狀腺素增加,又會加速骨質的破壞,造成鈣的流失,這也是為什麼腎功能不好的患者,常會出現低鈣、高磷和骨質疏鬆的合併症。

●洗腎患者
而若已經接受洗腎的患者,等於已經有了一顆人工腎臟,洗腎前後飲食上最大的差別在於蛋白質的攝取,未洗腎前限制蛋白質的攝取愈來愈嚴格,因為必須不增加腎功能負擔,延緩腎功能的惡化。但是在洗腎過後,因為過程中會流失一些胺基酸蛋白質,因此,反而要在飲食上做足量的蛋白質補充,可達一般人標準,而蛋白質攝取量約每天每公斤體重1.0~1.2公克,對於鹽分和其他飲食上的限制可以放鬆些,建議多吃蔬菜,而且以汆燙過後再料理為佳。

遵循原則,也可享用美食

運動適合任何時期的腎臟病患,有助於身體及腎臟健康的改善,和緩的運動較激烈運動為佳,累了就休息,不要勉強。

對於這個不能吃、那個也不能碰,活著還有樂趣可言嗎?林杰樑笑說,即使已經被宣告要洗腎,生活也沒必要過得太緊張,過度限制飲食攝取,表面上各種尿毒指數短時間內較不會上升,但是就像過度激進減重一樣,無法持久,甚至會因為字數短期下降,誤以為腎臟病變好了,卻在一段時間過後發現營養不良或器官功能失調,反而更得不償失。其實遵循以上建議的飲食概念,從中找到適合的食物及烹煮方法,腎臟病患還是可以擁有享受美食的權利。


【完整內容請見常春月刊 345期】 

鮮菇青蒜烤雞肉派

 
不擔心沿途是否會下雨,因為有你一起走。旅行的意義在哪兒呢?這是場大旅行,每一天,每一天,我都要走的很認真。:) 三年雖然很短,我們卻好像並肩走了很久,是朋友也是戀人,這樣的關係是該珍惜~人妻之路上請繼續指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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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情是急不得,必定得慢慢磨過,耐心和意志力在時間的面前褪去了顏色,
我們才真正得到了什麼,要緊的不在於結果,那未必是最完美,
但其中的甘苦與甜蜜,卻讓整個過程發出獨特,得到了價值。

最近的浪跡天涯小兄妹的新聞,激起心中不少感觸 (唔........)
為人父母這回事確是急不得,也不能只看結果的漫長考驗。
雖然一邊暗自佩服小弟弟的勇氣和行動力,
但看到他爸爸接到平安的電話,一個大男人就在鏡頭前掩面痛哭起來.....

需要很大的勇氣才能當父母啊,需要更大的智慧去學習當父母哪。(爸媽真是太偉大了!默~)

還好.... 有些事情不需要太煩惱,像是追求美味料理,
有趣和變化其實並不那麼難,而且常常有小偷吃步的省時空間,
繼上一篇[sweet]省時、超簡單宴客點心使用了冷凍酥皮,
如果還有剩下的酥皮,一樣可以拿來做成鹹點,成為餐桌上的金黃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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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雞肉派可以說應用滿廣的,有的雞肉派會做底部的皮,有的省略而只有表面的酥皮。
裡面的餡料也都可以隨自己高興來替換,蘑菇、香菇、蔥、馬鈴薯....都可以~
做料理和做甜點不同,把小心準確的習慣丟一邊吧:D 善用手邊的材料,
沒有負擔地轉動鍋鏟和鍋把,翻起翻落,在每天的晚餐間,這不過是一次新奇的實驗 ♥

手邊有烤雞剩下的雞胸肉,乾乾的不好吃,拿來做這個派嚕!



鮮菇青蒜烤雞肉派 Chicken Pot Pie (2人份)


<材料>
奶油                   5 g
烤雞胸肉             2 大塊
青蒜                   3 支
鮮香菇(大)           3 朵
低筋麵粉             1 大匙
高湯               120 g
白酒                 50 g
creamcheese  50 g
黑胡椒               適量
乾燥巴西利         適量

冷凍酥皮            2 張
蛋汁                  適量(烤的時候上色用)



<作法>
1. 青蒜切小圓片,香菇切薄片,烤雞胸肉撕成絲狀。
2. 奶油放入鍋中融化,輕炒青蒜和香菇到微軟,灑上麵粉,邊攪拌均勻。
3. 加入高湯和白酒攪拌,蓋上鍋蓋悶煮到香菇變柔軟,湯汁變濃稠。
4. 加入切成丁的creamcheese,攪拌讓起司都融化,放入烤雞肉絲。
5. 如果覺得太稠了,適時添加一點開水,加上黑胡椒和巴西利末攪拌。內餡完成。
6. 冷凍酥皮兩張解凍,將內餡分別放在兩個小烤皿中,酥皮蓋在表面壓緊。
7. 在酥皮表面刷上蛋汁,放入烤箱,以190度烤15分,或到酥皮表面金黃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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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要放入烤箱,為了安全,必須注意容器是能夠入烤箱的喔~!

* 沒有烤雞的也不擔心,一般新鮮雞肉先炒熟了就可以用,記得先切小塊,吃起來比較方便。

* 有一張派皮上我用刀子畫條紋想測試效果,但結果是沒畫線的比較好.,
    畫線的那片比較澎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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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好之後,金色的酥皮,像是酥皮濃湯......

但裡面的不是濃湯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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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蒜以往只能來搭烤鴨和香腸而已,都是切片生吃比較多,

不過炒熟煮軟後,青蒜反而會出現清新的甜味呢~

以前在澳洲是用大蔥來做這個雞肉派,在台灣找不到大蔥,

腦筋就動到青蒜上面,用了之後雖然味道不太相同,但搭著雞肉也是很好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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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creamcheese和白酒拌開炒,醬汁香氣都濃縮了,

把酥皮壓入醬汁內與內餡一起吃,簡單的新鮮材料,不怎麼費心,

現成的派皮省了時間,偷吃步做出一道美味的方便料理~♫

小小的變化,也讓這天晚餐餐桌上出現一點小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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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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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s (15)

Post Comment
  • HUA HUA
  • 冷凍酥皮真的好方便喔!
    是說那對小兄妹真是太危險了啦~~~~冏"
  • Lynn Lee
  • 酥皮....我最喜歡了....
    看Agneta的介紹好像不難....改天我也來試試看.... ^_^
  • 貝果琳
  • 急不得呀!急不得~
    agneta~可以從日常生活的觀察
    再配合時事同時運用到美食的製作方面
    是真智慧呀~

    這道料理貝果琳也好愛呦!
    目前只差沒有這個烤酥皮的容器
    太棒了!這料很讚
  • 莫宰羊
  • 黑默:那個新聞
    真的好戲劇唷
    令人訝異的說>///<
  • meiko
  • 鳴~半夜肚子餓看到雞肉派,只想尖叫~~~~以及滿地打滾。
    我也有類似經驗喔,在我國中時!
    因為唸私立學校,住宿在很差很差的宿舍,天天被打(那時有體罰)天天考試,
    有一天我受不了,從宿舍到校門的中途轉了個彎,
    我~沒有拿任何衣物,只有一點零錢,
    從雲林的學校,自己一個人搭車到南投、轉埔里、再轉車到霧社,
    一個我從沒有去過、爸爸上班的地點。
    我爸看到我很吃驚,但什麼也沒說,打了電話給學校後,
    就帶我四處玩,去水庫去森林裏,上合歡山......吃好料、拾栗子...
    功課,學校,....一句都沒問。
    三天後,我覺得可以了,自己再原路自己回到學校,
    奇妙的是,老師們和同學們都沒什麼也沒問沒說,
    好像這三天憑空消失了,也沒有記曠課....也許我平時算個好孩子吧~
    我又回到原來的日子,考上高中....這是我年少的故事及我很偉大的爸爸。
    雖然他自己是遺腹子,沒有爸爸,但我覺得他是個很棒的父親吔~
    呵~看到這二個孩子,想到從前。不過,孩子是預謀,心機很深喔~哈~
  • Private Comment
  • omega94
  • 我最喜歡這種鹹派了!!
    其實讓湯汁多一點做成濃湯也不錯啊^^

    今天在超市拿起起酥片猶豫了一下,
    想到目前想做的東西太多又默默放回去,
    最近比較想挑戰丹麥麵包那種發麵的千層,
    嘗試後應該就有空去超市把起酥皮帶回家玩玩了XD
  • mimo
  • 酥皮真是好物,運用層面非常廣呢!

    剛好家裡冰箱還躺著一捆酥皮,拿來作成酥皮鹹派換個口味也滿不錯的呢~
  • C & J
  • 乾乾的雞肉只要想辦法再料理過…
    就可以變成又軟又好吃的雞肉絲了…
    這是小J 這次去加拿大玩時無意間發現的…
    因為買了一隻烤雞…
    雞胸肉的部分很乾很難下嚥…
    後來拿來加入泡麵裡,或是煮燉飯時加入…
    結果就變成很美味的雞肉絲囉… ^ ^
  • yayajima0922
  • 不好吃的雞胸肉被你拿來再加工變成好吃的派, 你真厲害!
    我想這道老少都會愛的,
    熱騰騰的派超適合這個季節食用~
  • Ms. Husky
  • 我覺得多加個蘆筍也會很讚!!
    原來裡面的creamy sauce是用creamcheese做的,
    我一直以為是cream.
    我好懷念Chicken & Mushroom Pie喔!!
    那種Meat Pie的底部派皮是一般的派皮嗎?
    我好奇怎麼做的~XD
  • ivydaydream
  • 吼~~~~
    肚子餓的時候看到這個~~~~
    叫我怎麼撐到午休咧~~~~~~

    阿不過話說回來~~~~~~~
    妳是在暗示說妳還沒準備好當媽媽咩???
    嘿嘿~~~~~
  • Ellen Wan
  • 看到酥皮我以為是甜點
    沒想到是雞肉派耶
    看起來好可口喔
    很適合聖誕節吃
    原來派皮的作用有這麼多種啊
  • Private Comment
  • 蝦蝦
  • 好詳細的說明~~~;D 看起來好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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